一旦个人因能力或者机会等原因不能参与竞争或在竞争中落败,便只能享受消极自由,孤单无伴,孤立无援,孤苦无助,孤独无托。
[1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272号洪振快上诉葛长生名誉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54] 陈瑞华:《司法改革的理论反思》,《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63页。
此外,这四个典型案例也直接导致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出台,即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惯性力量不仅表现在人们不愿意思考,而且还表现在对于风险的规避。[4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一: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12人返还原物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3日,第3版。例如,在汪建明与嘉兴百茂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在诉讼中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法院援引公共政策以及其中所包含的默认规则进行说理,不仅具有说服力,而且还可以降低决策成本。
具体而言,司法裁判针对的是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体现的是对劳动纠纷中较弱势一方(劳动者)的保障。[7] 笔者在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板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全文检索,根据案件所具有的典型性、影响力等因素,选取了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100个。[17] 参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414号陶仕举与陈道敏相邻通行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这两方面内容,也构成了中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政治逻辑。[59] 笔者通过分析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作报告(1978-2016),从而得出了从1982年、1983年,到1992年和2008年以来中国的政治国家意志在司法领域渗透的基本现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公共政策加以执行,而地方各级法院则通过将公共政策纳入到裁判文书之中,以实现对公共政策的间接执行。例如,在司法裁判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中,法院选择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默认规则以及包含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的默认规则进行说理。
(二)维系社会团结的公共政策因素 中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也包含着维系社会团结的公共政策因素。但是,通过分析发现,在多数判决中,法院作出判决的直接依据依然是现行的法律条文,公共政策在个案裁判中仅仅起到的是一种背书的作用。
[25] 中国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第一类主体,是制定政策的最高法院。改革开放带来了强烈的国家和社会转型,这一国家和社会转型在治理方式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均要求法制的出场。[56]其中,司法日益成为国家建构中的重要力量,社会治理过程中对司法的依赖空前加重。[40] [美]卡斯·桑斯坦:《选择的价值:如何做出更自由的决策》,贺京同等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38、39页。
就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而言,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对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是法院的首要职能,因此,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相较于其他方式对公共政策的执行而言会付出更少的成本。[64]因此,中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既反映了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对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性,也反映了司法裁判对国家秩序、社会团结、信任与合作条件维系的长久性与持续性。内容摘要:当下中国,司法裁判是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一种重要方式。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家庭纠纷而发布的 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中,余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余某由其母亲抚养,其父余某望一次性给付了抚养费23000元。
前者为最高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将其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项典型的公共政策。例如,该研究成果分析了侵权案件中的公共政策因素,但是,所得出的结论仅限于侵权案件本身,而未能总结出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一般规律。
[36] 参见孙笑侠:《论司法多元功能的逻辑关系》,《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第11-12页。而司法这一社会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其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来实现的。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中,法院对这一系列案件的裁判结果以及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主要考虑的是这四个案例所具有的社会效应,强化的是中华民族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占据着重要的地位。[56] 参见翟志勇:《民族国家与法律政策——论普法的语境、困境与意蕴》,载许章润主编:《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历史法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123页。并认为,正当性是从发生的进路对国家与权力进行的理解与评价,关注权力的来源与谱系。而基本的权力正当性标准便是要解决国家首要的政治问题(The First Political Question)。司法权对这种民族精神的维系,也是对中国国家秩序与安全的维系。
在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中,支持了原告余某的请求。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正是对这些具体公共政策因素的执行。
再次,就赡养与继承纠纷的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最后的判决结果时,也会充分考虑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将其作为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以此来维系社会团结。毫无疑问,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华民族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应当得到维护,因为其是维系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利益或共同善(Common Good),[45]但是,法院在作出裁判结果时,或者将其作为典型案例来发布时,应当通过充分地说理以厘清其中所包含的法律问题。
注释: [1] 例如,侯猛:《最高法院公共政策的运作:权力策略与信息选择》,载《北大法律评论》(第7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130页。但是就执行公共政策的法院而言,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都遵循了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而该判决保护了在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明确指出了这一判决契合了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基于此,法院判决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并且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回家探望,并认为该判决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进入专题: 公共政策 。但是余某的母亲没有固定收入,余某在上小学期间,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余某望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余某18岁为止。
在语言表述方面,也是完全一样的,即: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2431号关于原告覃某甲诉被告喻某乙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11]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这一典型案例的发布以及案件审理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援引,实现了对英雄烈士名誉的维护,也同时实现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7]之所以选择法院对中共中央所推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贯彻、执行的案例进行分析,原因在于:一方面,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能够推演出一系列的公共政策因素,并且,其作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所包含的内容关涉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具有强烈的辐射性。
此外,法院在作出执行公共政策决定以实现司法功能的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并衡量这一决定作出的成本-收益关系。[65]由此观之,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应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契机,注重法治本身的建设,注重司法本身的建设。
由此观之,中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执行公共政策,体现了司法对国家权力正当性标准的贯彻。[35]这一司法的原初功能是通过对个案的裁判来实现的,在法院对个案进行裁判的同时,又可将司法功能的运作界定为五个环节或状态,即审理、裁判、解决、影响和预期,其中影响和预期被称作司法的社会功能。结语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共政策的执行功能业已成为了中国法院的一项重要功能,而司法裁判则成为中国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一种重要方式与途径。[10] 参见洪振快:《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炎黄春秋》2013年第11期,第46-52页。
法院之所以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公共政策,是希望达至一种补充说理和充分说理的效果。例如,在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多起不同的离婚案件中,法院所采用的说理方式、说理的语言表述方式均是一致的。
例如,在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也开始稳步推进。
一审法院支持了陈道敏的请求,并引用了古代六尺巷的邻里礼让典故,告诫双方当事人应当争做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守法公民,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另一方面,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体现了法院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是否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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